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2014年11月28日 10 25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Beijing New Energy Automotives ( 缩写:ABNE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新能源产业链上的研发、设计、制造、零部件供应和终端用户等资源,利用对外交流、联谊活动、行业调研、展览展评、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咨询服务、技术开发、编辑专刊等活动,推动新能源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县)沙河沙阳路街(胡同)老牛湾村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政府沟通,反映产业要求,推动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制订,联合进行新能源汽车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二)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促进协会成员间的合作交流,创造融资机会,为会员提供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渠道,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发环境;
(三)加强协会宣传,打造协会品牌竞争力,通过制作本协会网站、宣传手册、创办协会简讯、建立媒体宣传渠道,参加国内外会议,树立协会整体形象;
(四)实现协会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探索有效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资金和产品的合作,促进联合采购,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整合,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北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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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Beijing New Energy Automotives ( 缩写:ABNE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新能源产业链上的研发、设计、制造、零部件供应和终端用户等资源,利用对外交流、联谊活动、行业调研、展览展评、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咨询服务、技术开发、编辑专刊等活动,推动新能源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县)沙河沙阳路街(胡同)老牛湾村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政府沟通,反映产业要求,推动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制订,联合进行新能源汽车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二)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促进协会成员间的合作交流,创造融资机会,为会员提供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渠道,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发环境;
(三)加强协会宣传,打造协会品牌竞争力,通过制作本协会网站、宣传手册、创办协会简讯、建立媒体宣传渠道,参加国内外会议,树立协会整体形象;
(四)实现协会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探索有效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资金和产品的合作,促进联合采购,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整合,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北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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