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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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7日 14 43 11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Beijing new energy automob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Member Management Measur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社团组织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施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北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abnea.org.cn/)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八条: 协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      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8万/年;

(二)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万/年;

 (三) 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万/年;

(四) 普通会员:年交纳会费2万/年。

第十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按照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10日前交纳当年度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的会员单位按照会费标准的50%交纳;批准入会日期(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至自然年底未满1个月的新批准入会员单位免收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开户名: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沙河支行

账  号:11001016000059261830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协会按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登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成协会的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收回证书。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要求退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会,会员资格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会者,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  赠

 

第十九条: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2014年发布

Issued on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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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1月27日 14 43 11    作者: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Beijing new energy automob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Member Management Measur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社团组织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施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北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abnea.org.cn/)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八条: 协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      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8万/年;

(二)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万/年;

 (三) 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万/年;

(四) 普通会员:年交纳会费2万/年。

第十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按照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10日前交纳当年度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的会员单位按照会费标准的50%交纳;批准入会日期(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至自然年底未满1个月的新批准入会员单位免收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开户名: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沙河支行

账  号:11001016000059261830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协会按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登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成协会的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收回证书。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要求退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会,会员资格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会者,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  赠

 

第十九条: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2014年发布

Issued on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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