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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 加快新能源车推广的实施意见

2015年07月02日 17 25 42

      7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辽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达到1万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达到2万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3.推动关键技术和产品取得重大进展。在纯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功能部件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增强系列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主生产和市场供给能力,在产品可靠性、稳定性、经济性上满足市场基本需要。

      4.初步建成配套基础设施网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建立能够满足运行要求的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实现网络化和便利化。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及成果产业化。

      1.建立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重点用户,建立辽宁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联合攻关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瓶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动力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重点产业化建设项目,推进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产品应用市场化,促进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市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驻地停车位、加油站等要根据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

      3.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系列办法。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形成规范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4.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服务运营商负责充换电服务网络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地方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三)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优先在城市公交系统、出租车及城市物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环卫等特定业务用车、执勤执法用车采购应用新能源汽车。省级党政机关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省内各旅游景区优先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相应的换乘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市特别是推广应用城市要加快研究出台鼓励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政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研究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营造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城市物流领域探索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探索其他适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交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

      1.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确定为省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并积极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制定新能源汽车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我省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3.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政策保障。对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在规划、报批、用地、建设、验收、运营等各环节予以优先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出台具体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充电价格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4.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5.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消费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6.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省内重点汽车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增加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7.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在示范运行期间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安全稳定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企业产品监控平台,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8.建立动力电池梯度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准入条件,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环保的重大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对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工作要积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提升全社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信心。



转自:辽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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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 加快新能源车推广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17 25 42    作者:

      7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辽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达到1万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达到2万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3.推动关键技术和产品取得重大进展。在纯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功能部件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增强系列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主生产和市场供给能力,在产品可靠性、稳定性、经济性上满足市场基本需要。

      4.初步建成配套基础设施网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建立能够满足运行要求的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实现网络化和便利化。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及成果产业化。

      1.建立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重点用户,建立辽宁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联合攻关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瓶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动力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重点产业化建设项目,推进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产品应用市场化,促进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市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驻地停车位、加油站等要根据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

      3.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系列办法。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形成规范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4.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服务运营商负责充换电服务网络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地方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三)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优先在城市公交系统、出租车及城市物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环卫等特定业务用车、执勤执法用车采购应用新能源汽车。省级党政机关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省内各旅游景区优先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相应的换乘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市特别是推广应用城市要加快研究出台鼓励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政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研究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营造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城市物流领域探索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探索其他适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交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

      1.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确定为省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并积极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制定新能源汽车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我省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3.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政策保障。对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在规划、报批、用地、建设、验收、运营等各环节予以优先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出台具体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充电价格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4.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5.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消费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6.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省内重点汽车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增加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7.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在示范运行期间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安全稳定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企业产品监控平台,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8.建立动力电池梯度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准入条件,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环保的重大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对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工作要积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提升全社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信心。



转自:辽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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