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关于协会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2014年11月28日 10 37 53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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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时间:2014年11月28日 10 37 53    作者: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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