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
2015年01月23日 17 38 51
闽政〔2014〕5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4年至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公安厅、机关管理局)
三、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省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所获资金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2014年至2018年,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总部经济政策扶持,其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并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倾斜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在已有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整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龙头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共同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各推广应用城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电子信息集团)
八、加强组织保障。省经信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地推广应用工作,按月通报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电子信息集团)
附件: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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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01月23日 17 38 51 作者:
闽政〔2014〕5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4年至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公安厅、机关管理局)
三、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省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所获资金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2014年至2018年,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总部经济政策扶持,其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并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倾斜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在已有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整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龙头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共同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各推广应用城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电子信息集团)
八、加强组织保障。省经信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地推广应用工作,按月通报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汽车集团、电子信息集团)
附件: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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